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
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层、更持久的力量。中华文化独一无二的理念、智慧、气度、神韵,增添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内心深处的自信和自豪。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现就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1.重要意义。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灿烂辉煌。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突出优势,对延续和发展中华文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伟大实践中,自觉肩负起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责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弘扬者和建设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富有创新、富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增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同时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对外开放日益扩大、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快速发展,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迫切需要深化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迫切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进一步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与活力;迫切需要加强政策支持,着力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传承中华文脉、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文化基因,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汲取中国智慧、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创造中华文化新辉煌。3.基本原则——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立足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解决现实问题、助推社会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共建共享,注重文化熏陶和实践养成,把跨越时空的思想理念、价值标准、审美风范转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和行为习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秉持客观、科学、礼敬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不复古泥古,不简单否定,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不断补充、拓展、完善,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坚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取长补短、择善而从,既不简单拿来,也不盲目排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明成果,积极参与世界文化的对话交流,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4.总体目标。到2025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基本形成,研究阐发、教育普及、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方面协同推进并取得重要成果,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显著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根基更为坚实,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升。二、主要内容5.核心思想理念。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在修齐治平、尊时守位、知常达变、开物成务、建功立业过程中培育和形成的基本思想理念,如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思想,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的思想,惠民利民、安民富民的思想,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等,可以为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有益启迪,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借鉴。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6.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丰富的道德理念和规范,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精忠报国、振兴中华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风尚,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荣辱观念,体现着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的行为方式。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7.中华人文精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多样、珍贵的精神财富,如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处世方法,文以载道、以文化人的教化思想,形神兼备、情景交融的美学追求,俭约自守、中和泰和的生活理念等,是中国人民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情感样式的集中表达,滋养了独特丰富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人文学术,至今仍然具有深刻影响。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鼓励人们向上向善的思想文化内容。三、重点任务8.深入阐发文化精髓。加强中华文化研究阐释工作,深入研究阐释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深刻阐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丰厚滋养,深刻阐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之需,深刻阐明丰富多彩的多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基本构成,深刻阐明中华文明是在与其他文明不断交流互鉴中丰富发展的,着力构建有中国底蕴、中国特色的思想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加强党史国史及相关档案编修,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推出一批研究成果。实施中华文化资源普查工程,构建准确权威、开放共享的中华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大数据库。实施国家古籍保护工程,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评定制度,加强中华文化典籍整理编纂出版工作。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藏革命文物普查建档制度。9.贯穿国民教育始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按照一体化、分学段、有序推进的原则,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方位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贯穿于启蒙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各领域。以幼儿、小学、中学教材为重点,构建中华文化课程和教材体系。编写中华文化幼儿读物,开展“少年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系列教育活动,创作系列绘本、童谣、儿歌、动画等。修订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等课程教材。推动高校开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必修课,在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学科建设,重视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绝学”、冷门学科。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建设。丰富拓展校园文化,推进戏曲、书法、高雅艺术、传统体育等进校园,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开设中华文化公开课,抓好传统文化教育成果展示活动。研究制定国民语言教育大纲,开展好国民语言教育。加强面向全体教师的中华文化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师资队伍水平。10.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抢救保护濒危文物,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加强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管理,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革命文化纪念地、农业遗产、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规划建设一批国家文化公园,成为中华文化重要标识。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护传承方言文化。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经典文献的保护和传播,做好少数民族经典文献和汉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实施中华民族音乐传承出版工程、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出版工程。推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整理研究和保护传承。11.滋养文艺创作。善于从中华文化资源宝库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益思想、艺术价值与时代特点和要求相结合,运用丰富多样的艺术形式进行当代表达,推出一大批底蕴深厚、涵育人心的优秀文艺作品。科学编制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青少年题材等专项创作规划,提高创作生产组织化程度,彰显中华文化的精神内涵和审美风范。加强对中华诗词、音乐舞蹈、书法绘画、曲艺杂技和历史文化纪录片、动画片、出版物等的扶持。实施戏曲振兴工程,做好戏曲“像音像”工作,挖掘整理优秀传统剧目,推进数字化保存和传播。实施网络文艺创作传播计划,推动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剧、微电影等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施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中华文化电视传播工程,组织创作生产一批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具有大众亲和力的动画片、纪录片和节目栏目。大力加强文艺评论,改革完善文艺评奖,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艺研究评论体系,倡导中华美学精神,推动美学、美德、美文相结合。12.融入生产生活。注重实践与养成、需求与供给、形式与内容相结合,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涵更好更多地融入生产生活各方面。深入挖掘城市历史文化价值,提炼精选一批凸显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镇化建设、城市规划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雕塑、广场园林等公共空间,避免千篇一律、千城一面。挖掘整理传统建筑文化,鼓励建筑设计继承创新,推进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作,延续城市文脉。加强“美丽乡村”文化建设,发掘和保护一批处处有历史、步步有文化的小镇和村庄。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涵养企业精神,培育现代企业文化。实施中华老字号保护发展工程,支持一批文化特色浓、品牌信誉高、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华老字号做精做强。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实施中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丰富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等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形成新的节日习俗。加强对传统历法、节气、生肖和饮食、医药等的研究阐释、活态利用,使其有益的文化价值深度嵌入百姓生活。实施中华节庆礼仪服装服饰计划,设计制作展现中华民族独特文化魅力的系列服装服饰。大力发展文化旅游,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优势,规划设计推出一批专题研学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在文化旅游中感知中华文化。推动休闲生活与传统文化融合发展,培育符合现代人需求的传统休闲文化。发展传统体育,抢救濒危传统体育项目,把传统体育项目纳入全民健身工程。1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综合运用报纸、书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等各类载体,融通多媒体资源,统筹宣传、文化、文物等各方力量,创新表达方式,大力彰显中华文化魅力。实施中华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群艺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编纂出版系列文化经典。加强革命文物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做好革命遗址、遗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利用。推动红色旅游持续健康发展。深入开展“爱我中华”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展示爱国主义深刻内涵,培育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国民礼仪教育。加大对国家重要礼仪的普及教育与宣传力度,在国家重大节庆活动中体现仪式感、庄重感、荣誉感,彰显中华传统礼仪文化的时代价值,树立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良好形象。研究提出承接传统习俗、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的社会礼仪、服装服饰、文明用语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公共场所和网络公共空间的礼仪、礼节、礼貌规范,推动形成良好的言行举止和礼让宽容的社会风尚。把优秀传统文化思想理念体现在社会规范中,与制定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相结合。弘扬孝敬文化、慈善文化、诚信文化等,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行动和学雷锋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挖掘和整理家训、家书文化,用优良的家风家教培育青少年。挖掘和保护乡土文化资源,建设新乡贤文化,培育和扶持乡村文化骨干,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形成良性乡村文化生态,让子孙后代记得住乡愁。加强港澳台中华文化普及和交流,积极举办以中华文化为主题的青少年夏令营、冬令营以及诵读和书写中华经典等交流活动,鼓励港澳台艺术家参与国家在海外举办的感知中国、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增强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14.推动中外文化交流互鉴。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创新人文交流方式,丰富文化交流内容,不断提高文化交流水平。充分运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孔子学院,文化节展、文物展览、博览会、书展、电影节、体育活动、旅游推介和各类品牌活动,助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国际传播。支持中华医药、中华烹饪、中华武术、中华典籍、中国文物、中国园林、中国节日等中华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走出去。积极宣传推介戏曲、民乐、书法、国画等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艺术,让国外民众在审美过程中获得愉悦、感受魅力。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化交流合作。鼓励发展对外文化贸易,让更多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探索中华文化国际传播与交流新模式,综合运用大众传播、群体传播、人际传播等方式,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中华文化传播格局。推进国际汉学交流和中外智库合作,加强中国出版物国际推广与传播,扶持汉学家和海外出版机构翻译出版中国图书,通过华侨华人、文化体育名人、各方面出境人员,依托我国驻外机构、中资企业、与我友好合作机构和世界各地的中餐馆等,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展示好中国形象。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1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切实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宏观指导,提高组织化程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新格局。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16.加强政策保障。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注重政策措施的系统性协同性操作性。加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统筹整合现有相关资金,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重点项目。制定和完善惠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项目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国家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珍贵遗产资源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相关领域和部门合作共建机制。制定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政策。完善相关奖励、补贴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或共建相关文化项目。建立健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制度,培养造就一批人民喜爱、有国际影响的中华文化代表人物。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激励表彰制度,对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和传播交流作出贡献、建立功勋、享有声誉的杰出海内外人士按规定授予功勋荣誉或进行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入学、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倾斜政策和措施,用以倡导和鼓励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17.加强文化法治环境建设。修订文物保护法。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等相关法律,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有关工作作出制度性安排。在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城乡建设、互联网、交通、旅游、语言文字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中,增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内容。加大涉及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法规施行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自觉意识,形成礼敬守护和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法治环境。各地要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现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8.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创造性。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坚持全党动手、全社会参与,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企业、社区、机关、学校等城乡基层。各类文化单位机构、各级文化阵地平台,都要担负起守护、传播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职责。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文化资源的开发、保护与利用,生产丰富多样、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质文化产品,扩大中高端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充分尊重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主体地位,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发挥公众人物的示范作用,发挥青少年的生力军作用,发挥先进模范的表率作用,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积极作用,发挥文化志愿者、文化辅导员、文艺骨干、文化经营者的重要作用,形成人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局面。文件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17-01/25/content_5163472.htm
国家级 新华社 Wed Jan 25 00:00:00 GMT+08:00 2017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16)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16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建立、完善调查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及时组织专家对调查信息进行甄别、整理。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进行调查。第六条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由境内合作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申请书;(二)境外组织及境内合作机构资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双方合作协议;(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人员、时间、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及研究成果的最终用途。境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申请、个人身份证明、调查方案。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七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当重新提交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视听资料、电子档案等资料复制件及拟携带出境的实物、资料清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论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公众媒体予以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原因不能活态存续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每年向确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二)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三)培养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五)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展示、展演活动;(六)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导致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存续状况未明显改善的,应当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重新认定保护单位。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五条 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传承补助;参加和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第十六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文化表现形式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三)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四)根据认定其传承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传承、传播情况;(五)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商业开发过程中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化、失去原真性,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向社会公布,并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集中且保存比较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第十九条 对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特定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应当听取当地居民意见。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参与贸易、旅游等活动。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展示、表演、产品开发、旅游观光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培养专业人才。报纸、刊物、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开采、捕猎、采集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和植物等自然资源。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中心、传习所或者数据中心等场馆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有关交流活动。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建设或者资助专题博物馆和传习所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助。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三)不依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或者不对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级 中国人大网 Tue Jul 05 00:00:00 GMT+08:00 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第十六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第二十六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三十五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第四十四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本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http://www.gov.cn/flfg/2011-02/25/content_1857449.htm
国家级 中国人大网 Fri Feb 25 00:00:00 GMT+08:00 201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标准和出入境标准。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域名和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坏的; (三)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 文化旅游部官网 Thu Nov 02 00:00:00 GMT+08:00 2006
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文化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下简称“保护工程”)。为此,特制定《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保护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民族民间文化,丰富多彩,源远流长,是中华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承载中华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和联系世界的桥梁。当前,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面临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生存环境急剧恶化,许多宝贵的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保护工程”是在以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一项系统工程。实施“保护工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传承中华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不仅要落实资金,还要组织力量,统筹规划,加强指导。但是,“保护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要有社会的广泛参与。要坚持政府保护和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和社会资金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搞好工程建设。“保护工程”作为一项时间跨度大、设计专业多、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要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全面的、长远的“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同时,要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从实际出发,有重点、有步骤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保护工程”规划与具体实施方案。三.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突出重点,抓紧抢救全面普查,摸清家底,这是“保护工程”的首要任务。要在充分利用十部中国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摸清历史家底,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档案,编制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保护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对那些处于濒危状态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门类,要优先安排,抓紧抢救;对那些濒危门类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和年老体弱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要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记录;对那些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原始资料和实物,要授权有关单位积极征集,妥善保管。四.先行试点,摸索经验,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保护工程”作为一项探索性工作,要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工作方式。选择一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为试点。综合性试点要从宏观管理角度,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投入机制、组织工作体系等进行探索,侧重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专业性试点要针对某一门类民族民间文化的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侧重探索专业门类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思路、办法和措施。试点工作要分级开展,分级管理。通过试点的探索与实践,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经验,并在总结、交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要充分发挥试点的典型示范和引导带动作用。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保护工程”是一项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建设工程,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把“保护工程”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研究,积极筹划,组织实施。各级文化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与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避免重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保护工程”的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已经设立了“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级的试点、保护项目和国家级名录的建立、标准规范的制定、人员培训与宣传开展以及国家中心的建设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将“保护工程”纳入财政预算,给与经费保障。目前,“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国家中心已经相继成立,开始运行。各地要因地制宜,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保护工程”。“保护工程”是新世纪开始实施的一项新型文化建设基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创建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特此通知。附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文化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四月八日附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前言: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民族体育活动等。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民族民间文化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和重要的精神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当前,面临着来自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保护状况堪忧: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化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一些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民间文艺、技术、礼仪、节庆、游艺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濒临灭绝;许多珍贵实物和资料流失境外;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民众的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工作资金短缺。针对我国民族民间又化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为此,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以下简称“保护工程”)。“保护工程”是在以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一项系统工程。一.实施“保护工程”的必要性(一)实施“保护工程”,是传承中华文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现实需要民族民间文化源于各族人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是中华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其民族性与大众性特质,使它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血脉相通;其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生存状态,则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来强劲的生命基因,增强吸引力和感召力,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民族民间文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源流。(二)实施“保护工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文化建设,构建人文环境。实施“保护工程”,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文化资源、人文环境、民族素质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重要要素的功能,可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必要条件。因此,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重视与否,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一个社会能否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三)实施“保护工程”是振奋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的迫切要求民族民间文化融铸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基础。实施“保护工程”,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稳定,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伟大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十分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四)实施“保护工程”,是维护我国文化主权的战略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综合国力、先进的科技手段和发达的文化传播媒介,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导致了不同文化地域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观的冲突。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企图引领世界文化的潮流,借以传播西方的价值观念,并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因此,实施“保护工程”,保护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是坚持文化多样性、维护我国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二.实施“保护工程”的基础条件(一)多次开展调查,对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有基本认识和了解从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调查,对民间戏曲、文学、美术等各类艺术品种进行挖掘、搜集、整理和抢救;对全国范围内各少数民族的历史、风俗、语言等进行调查,出版了调查丛书等。特别是1979年以来开始的十部中国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目前全部298部省卷的编纂工作已基本完成,进入收尾阶段。这些工作使大量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得以留存,为“保护工程”提供了工作基础。(二)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点扶持和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民间文化对濒临失传的民间绝技,国家一方面组织人员进行记录、整理,一方面给民间艺人一定资助,鼓励他们传承技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国家采取了重点扶持政策,如对京剧、昆曲,分别成立了振兴京剧指导委员会和振兴昆曲指导委员会,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扶持。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实施了“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工程”,开展了“民间艺术之乡”的命名。各地在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传统工艺方面也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三)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基层文化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化工作队伍目前,我国有3,000多个群艺馆、文化馆和近40,000个文化站,有各类博物馆1,500多座,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研究的大学、研究机构等约200家。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领域,专家学者和有识之士开展了大量学术和理论研究工作,积累了一大批研究成果。这些为实施“保护工程”奠定了组织基础、学术基础和人才基础。(四)加快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进程1998年以来,文化部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共同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于2002年8月上报全国人大。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目前该法律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云南、贵州等省己率先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实行法律保障方面,提供了有益经验。(五)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提供了参考借鉴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始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与确认工作,至今已公布二批。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世界许多国家在制定保护法,建立保护机构,调查、搜集、记录、整理、研究民间文学艺术,培养手工艺人,资助传承人和团体,建设生态博物馆,设立“国家遗产日”等多种形式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方面,取得不少成功的经验,为实施“保护工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三.“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方针和原则(一)总体目标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二)保护方针“保护工程”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国民族民间文化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三)实施原则“保护工程”的实施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相结合。四.“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一)保护对象“保护工程”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二)基本保护方式1.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妥善方式予以展示、保存。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三)主要实施内容1.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2.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和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3.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系统的抢救和保护。4.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认定和培训机制,通过采取资助扶持等手段,鼓励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传播。5.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民族聚集村落和特定区域,分级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审核和命名机制。6.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推动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融入现代日常生活。7.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8.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机制。9.建立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者。五.实施步骤(一)实施时间“保护工程”从2004年到2020年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2004-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期2009-2013 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二)2004-2008年第一期阶段目标1.完成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摸底,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中国民族民间文化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2.通过不同类型的分级试点,有效地抢救、保护一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3.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分批建立国家级和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4.研究、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命名办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并开始分批命名。5.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有关政策,推动《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早日出台。6.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三)2004-2008年第一期工作任务1.开展普查:在十部中国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民族民间文化普查方案,开展全国范围的调查摸底、确认、记录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2.制定规划: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下发有关文件。3.先行试点: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种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分级、分批开展“保护工程”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广。4.建立名录: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开始建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公布2一3批。同时,积极促进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立。5.建立传承机制: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2-3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6.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有关标准与命名办法,对过去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进行审核,并新命名2批。7.调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在各地尝试建设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践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8.推动立法: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立法进程。9.教育培训: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长期教育与培训规划和短期培训计划,分级分批对“保护工程”相关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和多形式的具有国家资质的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教育培训基地。10.宣传展示:举办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成果展览、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展演、民间工艺品博览会、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节等各种活动。利用各种传播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手段,积极对“保护工程”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激发和培养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11.建立数据库:基本完成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档案资料数据库的建设,建立集工作平台、宣传教育和检索服务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网站”。12.研究交流:举办国际、国内各种形式的研讨会、交流会,积极开展“保护工程”的政策研究、工作研究与学术交流,拓展提升研究水平。13.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完成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进产代表作”申报项目的遴选、评审及全部申报的文字、音像片的准备和制作工作,编撰出版我国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出版物。六、组织机构(略)七.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保护工程”实施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早日出台,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法规,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二)建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设立“保护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传承单位的补助;贫困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等。各地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同时,积极吸纳社会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参照中央财政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格费用核算,提高使用效益。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考核的管理制度。(三)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担负起责任,并积极主动地与民委、文联等各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吸纳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充分发挥文化系统、民委系统、文联系统、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个方面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同时,研究制定“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进行科学管理。(四)加强标准规范的制定,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保护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保护工程”各方面工作的标准规范。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的咨询、论证和专业指导作用,充分利用各项科研成果,加强现代技术的运用,积极推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手段和工作方式的创新。(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队伍建设采用课堂讲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分级、分期、分批对“保护工程”有关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进行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开设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业,大力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研究的专门人才,特别是培养一批懂专业、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保护工作专业队伍。(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出版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用各种方式,加强对“保护工程”的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教学、研究活动。普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级 文化部 财政部 Thu Apr 27 00:00:00 GMT+08:00 2006